第一册《设备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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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5
一、《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为十册,包括:
第一册 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册 工业管道安装工程;
第三册 金属贮罐、球形罐、气柜及其它金属结构工程;
第四册 电气安装工程;
第五册 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
第六册 工业炉窑砌筑工程;
第七册 给排水、采暖及消防安装工程;
第八册 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第九册 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第十册 电信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安装工程,其他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项目可根据建设特点参照执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结)算的依据,是实行工程招投标时编制标底和报价的依据,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指标的基础。
本定额与《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本定额依据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
四、本定额按照目前石油化工行业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及劳动效率综合取定,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
五、本定额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编制
㈠ 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㈡ 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㈢ 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㈣ 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㈤ 正常的气侯、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米以下,地震烈度七度以下的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可结合具体情况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或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定额人工费
㈠ 定额中的人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综合工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个综合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考虑。
㈡ 定额人工费单价按《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39.81元/工日执行,其中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
八、材料费
㈠ 定额中的材料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安装工作内容中的使用量、摊销量和规定的损耗量。
材料损耗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㈡ 定额中未注明单价的材料为主要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所列用量按实际价格计算。
㈢ 用量很少,对基价影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为单位计算列入材料费内。
㈣ 定额中已计价材料的单价按北京市2006年现行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九、施工机械使用费
㈠ 定额中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机械台班使用量表示。
㈡ 定额中施工机械是按照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大型施工机械外,均不作调整。
大型施工机械是指吊装能力150吨以上的吊装机械和载重能力60吨以上的运输机械。
㈢ 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不进入定额,但其所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已计入材料费。
㈣ 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1年版)计算,并包括按北京市现行规定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
十、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㈠ 定额中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以仪器仪表台班使用量表示。
㈡ 定额中施工仪器仪表是按照大多数施工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定额中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㈢ 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不进入定额,但其所消耗的动力费用已计入材料费。
㈣ 定额中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GFD-201-1999)计算。
十一、本定额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㈠ 施工准备。
㈡ 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器具的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是指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或施工单位现场仓库至安装地点的运输。
设备场内运输取定为100米;材料、成品、半成品场内运输取定为300米;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场内运输实际运距与定额取定不符时均不得调整。
㈢ 临时移动水、电源。
㈣ 各工种间交叉作业配合。
㈤ 配合质量检查。
㈥ 单机试车(不包括大机组等关键设备)。
十二、本定额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㈠ 配合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单机试车费。
㈡ 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风、工业风、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
㈢ 配合联动试车费。
㈣ 改扩建工程系统连接措施费。
改扩建工程系统连接措施费是指改扩建工程与原生产装置系统连接时,为保证施工生产的安全,所采取的技术措施费。
㈤ 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外运输。
场外运输是指从预制加工厂至安装现场的运输。
㈥ 超规范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㈦ 各种铸件、锻件、机加工件的制作与加工。
㈧ 设备、构件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理工作。
㈨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使用及停滞台班费。
㈩ 特殊技术措施费。
十三、有关费用说明
㈠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降效增加费
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施工降效增加费是指改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因生产安全要求或操作、生产条件限制,影响了安装工作正常进行而增加的降效费用;不包括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㈡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是指在民法规则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改扩建工程由于车间、装置范围内有害气体或高分贝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以致影响身体健康而增加的降效费用;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工种保健费。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字样者,均包括“XX”本身;注有“XX以外”或“XX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XX”本身。
十五、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
